联系我们
地址:庆市川区道(原双竹镇)
13983250545

信:ycsh638

QQ:469764481
邮箱:ycsh6318@163.com

四川南充男子捞鱼竿溺亡 同行亲戚和鱼塘老板赔了6万元

发表时间:2020/12/05 01:57:03  浏览次数:132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钓鱼小可怡情,大可养志,深受钓友们喜欢。但对于小王一家来说,钓鱼却成了一辈子难以泯灭的痛。

今年5月,小王因鱼竿被鱼拖入水中,不顾同伴王甲阻拦下水追鱼竿,最后命丧水中。9月16日,小王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王甲、鱼塘承包经营人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法院判决鱼塘老板和同行亲戚赔偿6万元。

结伴钓鱼  捞竿不幸溺亡

小王和王甲是堂兄弟关系,关系密切,都爱好钓鱼。5月23日中午,两人相约去李某家水塘钓鱼。李某收取了每人30元费用后,两人便相隔150米开启了钓鱼之旅。下午5时许,钓鱼活动正进行到紧张之处,小王的鱼竿被鱼拖进鱼塘。“我要把它捞回来!”说着,小王就脱掉衣服准备下水。王甲极力反对:“水深,太危险,鱼竿丢了就丢了吧!”但小王对此劝导置之不理,并说他会水,不怕。

说完就“扑通”一声跳进水中,不一会,只看见小王的两只手在水面上慌乱拍打,王甲见此情景不妙,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小王,最终因自己体力不支只能游回岸边,小王最终不幸溺亡。

亲属索赔37万元  三方惹来官司

在小王一家看来,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对小王在钓鱼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某居委会作为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甲作为钓鱼同伴,均应对小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一家就赔偿事宜未能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7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甲表示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救助义务,对小王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40000元补偿。而李某表示鱼塘边树立着“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小王的死亡是自身过错所致,自己无任何过错,同时也愿意补偿20000元。某村委会表示鱼塘10多年前已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鱼塘是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鱼塘已由某村委会发包给李某,由李某负责管理、经营,该发包不需要任何资质,某村委会不存在选任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鱼塘承包经营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钓鱼活动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小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标志自行下水捞鱼竿的行为,超出李某注意范围。捞鱼竿导致其自身溺亡与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王甲在小王下水捞鱼竿前已进行劝阻,在溺水后也及时下水进行救助。

据此,王甲作为同行人,尽到自身的提醒、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甲自愿补偿原告40000元,法院同样予以认可。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王甲补偿原告40000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叶腾博提醒,钓鱼虽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同样伴随着风险。在钓鱼的过程中,要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风险,却不听他人劝阻、警示牌警告的行为,其损害后果要自行承担。

『悲剧』

堂兄弟结伴钓鱼

一人下水捞竿不幸溺亡

事发鱼塘,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某村。

据悉,王某和王豪是南充嘉陵区人,两人系堂兄弟关系,平时都比较爱好钓鱼。今年5月23日,王某和王豪相约去位于西充县境内的一处鱼塘钓鱼。当天,鱼塘经营者李某分别收取了王某堂兄弟两人30元。上午10点左右,王某和王豪便开始在相隔150米左右的地方进行垂钓。

悲剧,在下午5点左右发生。

当时,王某的鱼竿被鱼拖进鱼塘。“我要把它捞回来。”王某一边说一边脱掉衣服准备下水。王豪看到这一情况,劝阻王某不要冒险:“水深,太危险,鱼竿丢了就丢了……”但王某并未放弃,称自己会水,随后便“扑通”一声跳进水中。

不一会,王豪便只看见王某的两只手在水面上慌乱拍打,他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王某,最终因其体力不支只能游回岸边。

上岸后,王豪赶紧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组织人员打捞未果。3天后,王某的尸体自行浮出被打捞上岸。

悲剧!鱼竿被鱼拖下水,男子下水捞鱼竿溺亡

↑事发水域。

诉讼』

鱼友、鱼塘老板、村委会成被告

鱼塘老板自愿补偿2万元

悲剧发生后,王某家人将鱼塘所属的村委会、鱼塘承包人李某以及当天与王某一同前去钓鱼的鱼友王豪告上西充县法院,索赔37万元。

王某家人认为,李某作为鱼塘经营者,应对王某在钓鱼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村委会作为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豪作为钓鱼同伴,均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涉事村委会称,鱼塘在10多年前就已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鱼塘是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

作为当天与王某一同钓鱼的王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当时已尽到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对王某溺水死亡在法律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4万元的补偿。鱼塘经营者李某则表示,在鱼塘边立了“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王某死亡是自身过错所致,自己无任何过错,同时愿意给王某家人补偿2万元。

『判决』

捞鱼竿溺亡属意外事件

鱼塘老板不担责

本案经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案涉鱼塘已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由李某负责管理、经营,该发包不需要任何资质,村委会不存在选任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天与王某一同钓鱼的王豪,在王某下水捞鱼竿前已对其进行劝阻,在王某溺水后也及时下水进行救助。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豪作为同行人,尽到了自身的提醒、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豪自愿补偿原告4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

那么,作为鱼塘承包经营者的李某,是否应该对王某溺亡负有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承包经营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钓鱼活动本身并无安全隐患,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标志自行下水捞鱼竿的行为,超出李某注意范围,捞鱼竿导致其自身溺亡与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

12月4日,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补偿死者家属2万元,王豪补偿死者家属4万元,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目前,本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叶腾博亦提醒,钓鱼虽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同样伴随着风险。在钓鱼过程中,要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风险,却不听他人劝阻、无视警示牌警告的行为,其损害后果要自行承担。

(西南渔业网 综后报道)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订阅号头条@渔人刘文俊

"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头条号将会定期向你推送本号信息将为你精诚服务!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电脑网址: http://www.yc6318.cn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街道  手机网址:http://m.yc6318.cn
重庆市永川区双竹渔业协会,重庆市永川区水花鱼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吉永水产品养殖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丰祥渔业有限公司
本站微信:ycsh638,QQ:469764481,邮箱:ycsh6318@163.com

ICP备案/许可证号渝ICP备2020014487号-1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496号

诚信共建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