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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新规7月20日起实施 首次明确10种“情节严重”行为

发表时间:2022/06/27 19:43:40  浏览次数: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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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重庆出台新规给予明确。

6月25日,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发布消息,《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2〕4号)(后简称《办法》)将于7月20日起实施。

新规与新规实施后同时废止的《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渝农规〔2021〕9号)相比,《办法》首次明确了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10种“情节严重”行为。

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进行非法垂钓;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饵进行垂钓等“情节严重”行为,最高将被罚款2000元。

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

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

《办法》首先要求,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并明确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办法》提出,垂钓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休闲垂钓管理制度,推进垂钓人员实名登记。

实行“一人一竿”

留取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

与2021年发布的原办法相比,《办法》同样规定,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同时,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办法》还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同时,《办法》新增规定: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禁止以泥鳅、虾类作饵

明确10种“情节严重”行为

《办法》在垂钓“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中,将原办法中的“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修改为“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

同时,将“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

按照2021年7月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首次明确了“情节严重”具体范围:

(一)3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有非法垂钓行为的;

(二)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

(三)使用两根鱼竿(鱼线)进行垂钓且留取的钓获物重量或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使用三根及以上鱼竿(鱼线)进行垂钓的;

(五)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进行垂钓的;

(七)使用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

(八)使用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进行垂钓的;

(九)留取钓获物总重量超过2.5千克,且拒不放回水体的;

(十)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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