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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发表时间:2021/05/30 13:50:15  作者:胡寒冰  浏览次数: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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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面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时,往往面临着两种选择,要不逃跑,要不反抗。从刑法价值角度来看,如果行为人逃跑并未有造成野生动物伤害,不会有任何法益受损,也就无法律探讨价值;如果行为人反抗导致野生动物死亡,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则是涉野生动物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尤其是当行为人辩解是面对野生动物伤害时不得不采取的应对措施情况下,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则是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关键。

一、制止野生动物侵害,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面对野生动物伤害时,行为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从一般人认识来看,大多数人都会脱口而出是正当防卫,但是从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来看,制止野生动物的侵害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但行为人制止野生动物侵害有两个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

第一,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我国刑法针对不法行为的法律评价都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或者说具有个人意志或单位意志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野生动物出于动物本能对其他生物造成侵害,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不法行为。事实上对于野生动物从自然本性出发的自然行为,也很难认定不法行为。因此,野生动物行为不符合不法侵害行为的要求。

第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野生动物对人类的侵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要求。当然如果人类利用驯养动物对他人实施侵害,正当防卫对象仍然是不法侵害人。

那么对于人类制止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应当如何定性呢?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人类制止野生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是属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而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相对于正当防卫,其针对对象较为广泛,针对情况也各种各样,当然这不代表紧急避险要求低,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当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是紧急避险还是非法杀害野生动物行为?

虽然国家严格保护野生动物,但是野生动物伤人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而且在部分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辩解并非是故意杀害野生动物,而是出于自我保护。因此,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是故意杀害野生动物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就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是故意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还是紧急避险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从野生动物的危险性考虑。一般高致命性或者凶猛野生动物对人的危险性远高于其他一般野生动物,例如行为人在野外碰到老虎、豹、狮子等野生动物,一般情况下人很难单独战胜这些动物,在认定杀害这些野生动物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可能性。

其次,从杀害野生动物的工具考虑。紧急避险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一般人是没有任何准备的可能性,杀害野生动物的工具往往是周围常见的工具,例如棍棒等,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是法律禁止的方式或者工具,例如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或者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则明显具有杀害野生动物动机。

再次,从行为人是否以野生动物贩卖行业或有涉野生动物犯罪前科记录考虑。一般情况下,野生动物伤人的情况都是突然发生,而且紧急避险的主体一般是案发现场周围的普通农民或者牧民,他们出于保护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而杀害相关的野生动物,也不会有贩卖野生动物或涉野生动物犯罪前科记录。对于那些专门从事野生动物贩卖或曾有涉野生动物犯罪前科记录的人,认定紧急避险时则需要慎重考虑,应当考虑紧急避险人数、其住所地与案发现场距离、案发时间以及野生动物危险性综合认定。

最后,从紧急避险发生的时间、地点综合考虑。虽然野生动物伤人的时间或者地点不具有确定性,但是从已知野生动物伤人的案件来看,一般是农民或者牧民在农活或放牧时间上。对于野生动物伤人的地点,虽然野生动物活动区域具有随机性,但是案件发生的范围还是有一定范围性,一般发生在农民或者牧民自己土地周围的的紧急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突然在深夜时间出现在一个陌生区域杀害或抓获野生动物,从常理来讲存在紧急避险的可能性较小,对于这类的情况应当慎重认定。

三、针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限度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不像正当防卫存在特殊正当防卫制度。面对野生动物伤害时,如何把握紧急避险的限度是一个难题。在我国如果行为人面对野生老虎、豹、蟒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是否设立特殊紧急避险制度应当是我们刑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在面对这些野兽时,如无专业工具,人类在这些动物面前是十分渺小。因此,对于制止那些高度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从紧急避险人的角度出发,在认定是否超出限度时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对于小型野兽动物或者食草性野生动物侵害时,考虑到这类动物危险性较小,仍应当按照紧急避险的要求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行为人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还是针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应当综合上述情况来认定。当然对于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应当结合当时案发情况考虑,而不能强人所难,毕竟人类在面对高度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时可能转瞬失去性命,这往往很难让人做出一个准确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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