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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现非法捕捞产供销利益联合体

发表时间:2021/05/28 20:36:57  浏览次数: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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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统计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中出现产供销犯罪利益联合体。

据最高检通报,一些犯罪分子在长江流域捕捞水产品后,将渔获物贩卖到市场、餐馆,形成“捕捞-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利益链条。

在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吴某某等1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明知张某某等人的渔获物系其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后加价贩卖给被告人蒋某等人。蒋某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对此,检察机关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1285人,同比上升2倍。其中,长江流域14个省(市)检察机关起诉935人,占总人数的72.76%,同比上升3.5倍。

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注重该严则严,依法惩治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发挥震慑作用;又注重当宽则宽,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同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形式,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使用“电、毒、炸”手段或“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危害较大的非法捕捞行为,以及具有组织性、集团化和黑恶势力性质的非法捕捞行为。检察机关还针对办案发现的制造、出售禁用渔具的厂商和平台,销售野生水产品餐饮场所的主管行业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等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促进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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