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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让《长江保护法》长出 “钢牙利齿” 护卫大江安澜

发表时间:2021/03/13 15:10:03  浏览次数: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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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长江经济带的保护,迎来了新起点、新征程。长江沿线各地将如何贯彻落实?上下游之间又将如何协作?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立下绿色规矩,守护大长江”为主题,积极建言献策: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

应尽快完善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

《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了,但在吕忠梅看来,后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第一是对标《长江保护法》,尽快对现行法律或正在制定的法律进行评估;对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对司法解释也要进行梳理和评估。”

对于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问题,吕忠梅认为,为了保证协调机制能够实现立法预期,一方面要尽快明确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让这个机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对协调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与原有机制或体制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进行预判,做好妥善处理的先期预案。

吕忠梅指出,要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不断发现在执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作为法律研究者,吕忠梅说,她会持续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她指出,一方面是检验过去所做的立法研究中提出的一些方案,比如流域立法定位、流域管理模式、流域空间化制度安排等等,观察其在实施过程中好不好用、管不管用,进而提炼理论命题、提出理论观点。另一方面是更多地关注长江经济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法律理论的角度加以研究,提出新的立法、执法、司法方案,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

全面清理!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

“《长江保护法》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水法、航道法、渔业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协同配合,还需要通过细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流域治理保护事权。”徐辉说。

他认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要对标《长江保护法》,对法规文件开展全面清理。“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打架,谨防配套法规‘小空子’影响长江保护‘大工程’。”

如何让法律长出“牙齿”,做到宽严相济、因地施策?徐辉认为,关键在于通过加强宣传和强化督查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有效落实法律责任。“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夯实法律实施基础。”他建议,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监督问责,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他说,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切实防止“灰色执法”“消极执法”。同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的公益诉讼,公开审判,严惩重处,让敢于挑战法律权威、敢于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全国人大代表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左俊

“五治共举”强力推进《长江保护法》实施

左俊曾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在他看来,过去五年,我国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蓝天越来越多、江河越来越清、生态越来越好,一江春水向东流的胜景正在由梦想照进现实。他说,《长江保护法》实施后,让长江戴上了法律的“护身符”,法治长江建设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下一步,我们要贯彻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以《长江保护法》实施为契机,推进‘五治共举’。”左俊建议,首先要依法治江。加强对《长江保护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合力治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水体与岸线、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构建共抓共保、共建共享的大保护格局。

第三是系统治江。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国土、海事等部门力量,健全综合执法机制;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和港、产、城、岸、船,做到一体治理。

第四是长效治江。坚持标本兼治,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加快推进产业绿色转型、低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损害赔偿、河湖长等体制机制,做到长“制”久清。

第五是科技治江。充分利用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长江大保护实行实时监测、数据汇集、智能分析、跟踪预警,建设数字长江,打造智慧大脑。

全国政协委员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

长江保护应建立联动治理机制

在周世虹看来,为一条大江专门制定法律保护,反映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视,是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保护法》侧重的是‘保护’。”周世虹认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目的,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水资源、水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对打击惩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法可依,为长江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由于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从司法领域看,存在集中管辖和司法联动的问题。”周世虹认为,应建立起上下游联动、跨区域保护的长江流域管理机制。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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