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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发会:被白鹳“欺负”的鱼塘主,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1/02/14 00:32:29  浏览次数: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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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上午,我们中国绿发会志愿者来到天津滨海新区海滩巡护遗鸥,发现有许多遗鸥和其它多种水鸟在海滩觅食,很安静,没发现有挖蛤蜊的人。受人为打扰的状况在好转。

下午,我们又来到静海区私人渔塘巡护那群东方白鹳,用观鸟镜观察,发现有170多只还有许多其它种类水鸟,当时还遇见静海区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在巡护,这几次去巡护都能遇见静海区政府部门人员巡护。

这都说明,当地政府很重视巡护生态环境、保护东方白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种重视巡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盗猎东方白鹳事情发生,给静海政府部门点赞!

被白鹳“欺负”的鱼塘主,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图为志愿者在滨海新区海滩观察遗鸥

被白鹳“欺负”的鱼塘主,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图源/绿会志愿者

如何弥补当地鱼塘主蒙受的经济损失,来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

但是,在鸟偷吃鱼造成渔塘主损失补偿方面还没听说给补偿到位。我们了解到,没能补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因素:

一个原因是,没出台补偿标准;

另一个原因是,在没出补偿标准情况下,如果给了一个补偿,怕众多养鱼户都不分轻重索要。

《野保法》2017年就出台了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那么,按照《野保法》的规定,补偿办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天津市是直辖市,不知为什么到现在2021年了,补偿办法还没制定出来?

老的《野保法》1989年就出台了其中也有补偿条款,现在提倡一切为了人民,以民为本,在天津市野生动物给老百姓造成财产损失就从来没依《野保法》规定给补偿过。为此,我们不太理解。

《野保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天津现在有200只左右东方白鹳和其它水鸟。至少也有几百只,在静海区一私人渔塘靠偷鱼吃生息,等于这几百只国家所有的水鸟,让人私人渔塘给养着——却也不给依法补偿。这是说不过去的。

没有出台补偿标准就不能补偿吗?几百只水鸟!要知道,一只水鸟一天至少吃一斤鱼,几百只水鸟一天得吃多少斤鱼,养鱼塘主的实际损失每天却在实实在在发生着,面对这种损失当地有关部门能无动于忠吗?《野保法》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当地人民政府应包括:天津市政府和相关的区政府,镇政府,另外还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还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

所以,我们志愿者认为:作为当地有关部门,不能怕补偿发生纠纷、发生矛盾,就不依实际损失给予补偿,补偿中发生的纠纷予盾不正是有关部门该解决的。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多年,绕是绕不过去的,就像政府房地产开发拆迁补偿一样,有按规定补偿的、有想多要的还有钉子户不都最终有办法能解决吗?鸟吃鱼补偿会比拆迁补偿难吗?就怕“认真”二字一认真,都解决啦!希望天津有关部门能认真对待鸟吃私人鱼塘鱼的补偿问题,在这方面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位。

(注:本文仅代表投稿者本人观点)

(来源: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文:志愿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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