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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视频锚鱼案在万州区检察院判刑

发表时间:2020/05/06 23:28:04  浏览次数: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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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3月4至7日,犯罪嫌疑人冯某连续在万州区长江一级支流五桥河和龙宝河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期间共捕获鲤鱼四条(经称量,共计重3.68千克)。3月7日,冯某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可视锚鱼器一套(包括鱼竿1根、视频显示器1个、视频显示线1根、锚钩6颗),渔获物鲤鱼1尾(重1.26千克),后经进一步侦办,从其家中查获渔获物2.1kg。4月9日,案件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

据悉,此案是重庆市查获的首例利用可视锚鱼器并取得司法鉴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冯某使用的可视锚鱼器是新出现的一种高科技钓鱼工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没有作明确规定。”承办检察官王小慧介绍到。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综合梳理了全案证据,认真审查了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在网上查阅了大量材料,对查获的可视锚鱼器的性质、功能和工作原理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将取证要点和证据标准传达给辖区其他区县公安局,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指导取证和统一标准的作用。

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将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以及可视锚鱼器的危害性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和宣传。

“我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缴纳1000元的生态修复费。”犯罪嫌疑人冯某表示。2020年4月20日,万州区检察院以冯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法院,并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于4月24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法院,作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建议。

相关法律和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适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了该法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定锤!重庆首例视频锚鱼案在万州区检察院判刑

“武斗杆”是”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告(渝农发[2010]26号)》明文规定的禁用渔具。可视锚鱼器是新出现的一种高科技钓鱼工具,可以通过视频观察水底的鱼类,配多颗特大号锚钩,主动将尖锐的钩刺穿插进入鱼体,以挂刺的方式捕捉鱼类。鱼类出现在鱼钩附近,水下探头就可以将水下画面实时传送回显示屏,因此捕获率极高,鱼类难以逃脱。可视锚鱼器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其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的鱼体,作业时会导致鱼类严重伤害,相较于“武斗杆”,可视锚鱼器的捕鱼效率更高、破坏性更强、危害更大!

钓鱼本是一项高雅的兴趣爱好,正规垂钓应该是“一钩一线一漂一竿”,但是禁渔期和疫情期间千万要管住自己,尽量不要出门垂钓。真正的钓者,享受的应该是“钓”的过程,而不在于鱼。切莫为了贪图结果,而使用高科技以及其他伤害鱼类资源的禁用工具和方法,丢失了钓的乐趣,最终迎来的很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文章来源: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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