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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7/11 21:40:52  浏览次数: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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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9〕52号) 



各区县( 自治县 )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环保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号)、《重庆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渝委发〔2018〕28 号 )、市政府《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渝府办发〔2017〕175 号 )、《 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 渝环函 〔 2019 〕 119 号 )要求 ,切实做好2019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目标任务

2019 年 ,全市完成40万头存栏生猪当量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工程整改任务 ;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39毛以上 ;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 ;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二 、主要工作

( 一 )加快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情况自查自纠。请各区县按照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抽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对标对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限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积极做好迎接今年新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准备工作 。

( 二 )严格落实环评管理和备案制度 。各区县生 态环境部门要按照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畜禽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和督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填报备案管理 。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同时,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 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 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农办发 〔2017〕176号 ),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备案 。

( 三 )分类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是加强禁养区的管理。各区县要制定禁养区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此轮新划定调整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时间、任务清单,确保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此轮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电迁工作。二是强化限养区的管理。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三是落实适养区管理要求。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配备雨污分流、粪污或沼液贮存等污染防治设施。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应采取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方式自行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不外排。四是规范开展配套验收。各区县要按照《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验收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 2018 〕290 号)要求,对治理整改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验收。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测、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监督和污染防治执法等相关工作。五是相关区县要强化对2018年度全市河长制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完成情况报送我委。积极配合开展重庆市“ 万人千吨”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 动方案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

(四)强力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各区县要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执行《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 2018 〕1号),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要求,遵循“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适度调减水网密集区的畜禽养殖密度,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引导畜禽养殖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加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构建,2019 年,全市畜牧大县(区)应完成种养循环发展规划编制。二是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改造圈舍和更新设备,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集约化、自动化、生态化养殖水平。三是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行干清粪工艺,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粪污腐熟、粪肥贮存和还田利用设施。鼓励种植业主、农民合作社、畜禽养殖业主、第三方企业开展粪肥“收运还田”市场化服务,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采取粪污或沼液就近就地还田、生产有机肥、发展沼气和生物天然气等方式,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各区县应加强对种植业利用沼液粪肥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种植业收益和施用沼液粪肥的积极性。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执法。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严格依法查处粪污和沼液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禁养区执法,严防禁养区“复养反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共享机制,着力构建以村(社区)为重点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网络,推进网格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完善日常环境监管制度,通过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等方式,监督其污染物产生、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粪污化利用等情况,督促畜禽养殖业主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减少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坚决杜绝粪污和沼液直排问题发生。要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和监督,对违法直排粪污和沼液的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尽快形成“不敢排”的有效震慑。

(六)突出流域环境管理导向。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市级地表水考核断面及湖库监测点位的水质监测情况,重点针对水质改善不明显或恶化的断面(点位), 要倒查相关区域(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情况,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等情况。要通过倒查机制,压实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畜禽养殖业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传导工作压力,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的作用,对未达到水质考核目标且断面水质没有改善的,视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直至问贵;对断面水质持严续明显好转的,要予以表扬,并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宣传推广。

三、相关要求

(一)及时分解任务。各区县要按照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整改任务表( 附件1),及时分解到具体畜禽养殖场(户)。

(二)按月报送进度。自5月开始,每月4日前,分别填报《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累计进度》(附件2)、禁养区畜禽养殖依法关问搬迁进展月报表》(附件3)、《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执法情况月报表》(附件的纸质件和电子档 )。

(三)如期完成任务。各区县在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并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填报《2019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工程养殖场(户)整改清单》纸质件和电子件(附件5)。12月20日前,将验收文件(含验收合格养殖场(户)名单)及相应验收表等扫描上传至畜禽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任务完成情况、报送情况及直联直报系统录入情况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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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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