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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七十四条:关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内容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2 【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内容的规定。
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主体作出调整,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职责回归行政机关。本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长期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了大量防疫巡查、举报受理、屠宰环节监督查验等动物防疫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为避免造成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的弱化和缺失,根据农业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涉及改革的机构在剥离行政执法职能后,可依法继续做好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本法规定。法律规定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本法有规定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越权,也不能缺位。如果超越职权进行监督或者不履行职责为属于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还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为作出了规范,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时,还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对象
本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因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三、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履行动物防疫责任的情况。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包括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对上述各个环节中的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需要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执行下列监督检查任务:对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在饲养和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法所界定的动物产品生产、流通中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实施检疫、监督;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单位的诊疗条件以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动物病种的强制免疫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涉及内容多、环节多,在饲养环节,既包括家畜、家禽等各种经济动物饲养,也包括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如水生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实验动物、演艺动物等,涉及畜禽养殖场、动物园等;在屠宰
环节,包括猪、牛、羊、禽等动物的屠宰,涉及动物屠宰加工场等;在经营环节,涉及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环节,涉及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和道路、车站、港口、机场等场所;在高环节,涉及动物隔离场所;在动物诊疗环节,涉及宠物医院、动物诊所及其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在无害化处理环节,涉及无害化处理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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