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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执法?

发表时间:2025/04/08 19:58:51  浏览次数: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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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只规定了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但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并未做出规定。


为此,小编将此问题之前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留言,其负责部门将此问题回复到了本人邮箱,以下是回复内容:


XXX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何处罚》已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XXX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是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执法?”这个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对已经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的基本农田要尽快采取恢复耕种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要限期恢复耕种。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


您咨询的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有哪个部门执法事宜,《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设置处罚条款、未明确监管部门,因此建议您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实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要限期整改恢复耕种。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

以上问题在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得以明确,具体如下:


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及查处注意事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十 )查处注意事项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当事人改正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同时应当按照破坏耕地处罚。

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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