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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各级法院应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发表时间:2024/05/08 07:38:16  浏览次数: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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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对外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记者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法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在今年2月27日正式上线。案例库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入库案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五种类型。

规程指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针对同一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收录的参考案例一般不超过两件。

同时,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单位,专家学者、律师及其他公民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推荐参考案例。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推荐参考案例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平台推荐,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推荐。

对于社会推荐的参考案例,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由最高法直接审查。对于地方国家机关、地方社会组织等推荐的参考案例,参照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规程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收录类似案例,而正在审理的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的,可以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请示,或者报请提级管辖;由本院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有类似案例,但认为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述两款规定的案件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后三十日内编写案例,按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入库。

据悉,该规程共三十条,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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